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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7 浏览次数:674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广大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现就做好全面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1.广泛开展安全宣传

      各市要动员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LED显示屏、张贴宣传画等平台,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集中宣传近期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视频或图片,提醒业主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害性,提升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停放、使用正确的充电方式。



2.组织开展集中清理

      由住建委牵头,集中部署开展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集中清理活动。严禁在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3.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建房2017[69]号)要求,落实监督书面告知制度。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停放、集中管理。加强停车管理,加大巡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乱拉电线的电动车主进行劝阻;对拒不听劝,不集中停放的车主,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报告。各市住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局要组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工作开展检查。



4.完善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和充电设施

      加强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套建设,未按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核实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因地制宜、在适当位置划定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的停放区域或建设符合安全条件集中停放、临时充电点,满足居民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纳入整治改造的老旧小区按照实际需求,增设或改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棚)、完善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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